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很多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看到了希望。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哦。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住满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最后要补交综合地价款,综合地价是房屋卖出金额的10%;第二种,没有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你只能用不高于买入的价格卖出,比如你买的时候是20万,卖出的价格只能低于20万。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如果想要买房的话,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要退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4、未享受过其他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 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印花税: 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契税: 1.5%,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