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用地由国家根据军事单位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无偿划拨,军方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该用地需要拆迁、补偿青苗等费用的,由中国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支付。 无论任何情况下,军事用地需求永远排第一位!
要看当地的政策补偿.,
可以,但抵押价值要低一些。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三、现在的情况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行政科要是刁难,就难说了,断水电,一般情况只要物业不签费用,他们是没有权力的.建议慎重考虑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
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三.
你好! 必须要你的亲戚的继承人继承后,才能过户。
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
不确定,要看你店面的房产证之前是什么性质,现在就是什么性质, (如商铺,住宅,综合,工厂等),且和划拨性质无关
?住宅土地(划拨)出让金=评估价及成交价取高值×1%+27元(工本费+测量费)
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 展开 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收起
国有划拨用地可以抵押。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你好,国家有权将该国有土地整体拍卖
这个没有影响的 !
凡企业土地来源属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款的房地产抵押,根据有关规定,其地面建筑物已经合法登记的,可同意单独以房屋作抵押,在处分抵押物时,必须委托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或变卖,不动产拍卖行负责扣发应补交的地价款,凡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不得擅自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您好! 关于预售证和土地使用证,您都可以要求开发公司给您出示,在土地证上也记载着土地是出让还是划拨! 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