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须分两个层面来回答.第一,根据<<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符合<<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第三,四,五章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根据你的咨询内容,建议先行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其土地性质为出让,再将其拟转让的两层核定土地分摊面积,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然后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按照湘价服[2007]132号文件.协议转让的土地交易服务费为土地成交价款的1.5%.而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比例25%,按照湘财综[2009]65号文件,商业40%,住宅35%,工业用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