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一、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
有人觉得在新婚姻法当中改掉的内容是对男性有利的,而有的则是觉得对女性有利,其实这个说法都不准确,应该说婚姻法保持着一个男女平等的前提,来执行了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你觉得新婚姻法当中的内容是偏向男性,那不用多说了,你肯定是一个女性,因为你只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去考虑了问题。相反,如果是觉得对女性有利,那这个人肯定是男性。
离婚主要还是会涉及到两个人的财产或房产的处理情况,而新婚姻法中分割房产还是会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会看房产的产权具体是谁的,房产属于两个人共有,那一般需要平均分割,而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也属于婚前财产,那就不需要跟对方分割房产。房产由一方父母在婚后购买赠送给子女,没有做特殊的说明,那这套房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也需要平分房产,如果房子是单独赠送给一方的,那也属于个人房产。
1、结婚前取得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还清贷款或全款买房,但婚后才取得房本,属于个人财产; 2、结婚前支付房产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管单方或双方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房,以结婚为目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中国人结婚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结婚彩礼的问题,因为彩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庆习俗,想把这个婚庆习俗列入婚姻法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一旦有了法律的限制,那么结婚彩礼也就会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这种情况也比较特殊,因为每个家庭的经济情况都不一样,女方向男方提出的彩礼金额也都不同,我们都知道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所以把彩礼纳入婚姻法应该可能性不大。但是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天价彩礼的现象,情侣之间在商讨结婚彩礼的时候,还是结合一下男生家的经济情况比较好。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后半段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简单说,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财产是均分的.而按份共有共有中共有人的财产是依据事先确定的份额来的,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不均等.
1、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有还贷款的房屋。 原来没有明确规定,所有各个法院可能不相同。 现在统一为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应该判给购买房屋一方。获得房屋一方需要将婚后还贷款(属于另一方的那一部分)以及相应房屋增值比例部分补给另一方。 2、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父母赠送房屋的处理 原来,父母赠送房屋如何没有书面申明,不管房屋实际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父母赠送房屋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送,与另一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