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市场化和房屋商品化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为了更好的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下面一起来看一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细吧。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细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