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可以
具体情况要询问相关的主管部门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1.
你好,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分配。
完善的《租赁合同》包括:1.租赁物的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7.违约责任。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目前《租赁合同》签订中出现漏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主要是迟延履行;二是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条件;三是出租人擅自以各种理由涨租;四是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五是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六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七是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你好,建议电话沟通一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amp;#39;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amp;quot;显失公平amp;quot;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您好!您所反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如何补办的问题,现答复如下:2018年我镇正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目前不需要提供20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不需要重新补办,如需要相关信息,可以到新妙镇农业服务中心查询打印。这次登记时重新登记颁发新证,新证颁发后,原证因遗失无法收回的,统一由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注销。 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而且现在国家是大力支持合法流转的。参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期限没到,他的子女有权继承。
您好!,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赓即责成草街街道办理,现将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1、关于第一个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区农委政策表述如下:2003年3月1日之后,妇女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若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仍保留在家庭承包户内。 2、关于新增人口问题,新增人口可以作为家庭成员登记,但他不属于承包地人口,因此不能确认为二轮承包土地的共有人。如果本社三分之二群众同意分配剩余土地给新增人员(面积按本社份地计算),则新增人员才能成为承包地人口,这样才叫共有人。今年确权颁证政策仍然维持二轮承包关系不变,不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新增人员只能作为家庭成员身份登记,待二轮承包期结束时具体承包政策有无变化,到时才能予以确认。 3、关于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问题,区农委的政策解释如下:一是2003年3月1日前农转非只要退了承包地的,社上又安排给其他农户耕种的,应生效,不能确权给原承包户,只能确权给现承包户。2003年3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全家农转非转到办事处的,退了承包地的,社上安排了其他农户,只能确权给现耕种的农户;二是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前,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我区包括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按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必须退承包地,不参加确权登记(08年4月有信访办、法院、国土局、司法局、法制、农业局达成全家农转非退了地的,就算退了,不能再要土地);三是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地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予确权登记;四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无自愿申请放弃承包地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五是重庆实施办法实施至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在户籍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后退地的,按现在的户籍改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2010年8月1日-2014年7月30日,全家迁出重庆市外的应该交回承包地,2014年8月1日后全家农转非的按国家户籍改革政策执行,可不收回承包地。 因此,你的这个问题既要看转走的时间,又要看转入的地方,三还要看是否退地没有。 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问题,如果毕业后参加工作为军官、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式职工,可以作为家庭成员身份登记,如果在其它单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rn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rn2、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
《解释》共十二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依法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四是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六是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此外,该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上规定对于完善裁诉衔接程序,保障仲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该解释是在调研、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
既然属于荒地,那么是属于大家共有不能作为个人所有,在A的名义下收取黄豆也算是合理
看你提的再审请求理由
生效、
你好,是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部门投诉
将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具体细节.方法二就是再向上级反映,不解决的话再往上一级,找到中央也得解决了这个问题,党的政策是好的,相信党会给你一个圆满的解决办法的.
你觉得呢,都换了,你们都认可了啊
这个要问律师,涉及到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