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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 对于受胁迫签订的合同,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但是请求撤销时应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的情况; 另外,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后一年之内, 如果超过一年期限,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能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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