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反映的英特希文具有限公司土地,是在2002年征用,土地征用批复为太土出合(2003)132号文。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2000)41号文件进行安置,保养金每人每月共180元。征地时涉及浏南村3组6户农户的土地,安置人员3名,具体方案由组里协商确定。 关于绿化带流转土地租金问题,上次已经作了详细的答复。全市统一支付,如需调整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一块是由当时的英特希文具有限公司(现在做蛋加工的厂)在2002年征用的,土地征用批复为太土出合(2003)132号文,另一块是由苏州远强包装在2003年征用的,土地征用批复为太土出合(2003)12号文,两块土地征用涉及的人员都已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了安置。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