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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vfwjmvv_EM948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按年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因此,您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是直接向代扣个税的所任职公司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合法凭据。二是向任职公司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但需明确的是,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具体措施,而不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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