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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76064446_EM142

    一,实施意见中对经营场所登记也进行大幅改革。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二,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交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 三,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提交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使用证明。省政府发布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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