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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将有独立使用空间且已出售的机动车车库计入面积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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