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前期物业交接时,物业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应包含其管理期间的公共收益支配明细?[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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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kpqczh_EM203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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