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长安买了商品房,买房时说两证3个月就可以下来,但是那房产过了9个月才下来的,那土地证已经过了1——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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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对安居客的关注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是由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你在上述期限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又没有特殊约定,你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不少购房者都认为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只能是购房者,开发商的作用是协助办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按商品房市场的交易惯例,通常都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了竣工验收和权属登记手续后,再通知购房人提交办理交易过户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去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如果不及时完成这道前置程序,购房人的房地产权证是办理不下来的。因此,开发商不能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是购房者的责任,出卖人只承担协助义务为由,将逾期办证的责任推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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