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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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