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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税征收细则房产税征收细则》一、纳税义务人:以拥有名下房产的计税家庭或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二、计税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独立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除继承外,今后应禁止未成年人拥有房产。三、征收对象: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非产权房待转为产权房后再计税。四、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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