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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ngyuetip

    您好,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因工作调动、划款未到账等非本人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补缴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各贷款经办部门审核借款申请人补缴情况,并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受理其贷款申请。具体情况为:(一)借款申请人及为其补缴的单位建立并缴存(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和补缴,下同)住房公积金满三年(含)的,按以下要求审核:1.对于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能查询到借款申请人的补缴具体月份的,补缴月份与其正常缴存月份连续计算后应符合申请贷款要求的缴存条件。2.对于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到借款申请人只有补缴记录及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月份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明确补缴月份。补缴月份与其正常缴存月份连续计算后应符合申请贷款要求的缴存条件。(二)借款申请人或为其补缴的单位其中之一建立并缴存不满三年的,可以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其社保缴费记录、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其他材料作为补充审核材料。(三)贷款经办部门审批意见、单位出具的说明、社保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材料作为贷款档案按照中心规定统一归档留存。对于住房公积金补缴3个月(不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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