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哪些房屋维修费用不可以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呢?[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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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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