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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省物价局闽价服[2013]72号及市物价局榕价费[2013]3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建设总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名称向住房另行收取建设费用,本通知(榕价费[2013]30号文)下发之前(2013年7月1日之前)城乡已建并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房屋用户安装有线电视,仍按照住宅每个终端380元,非住宅终端480元的标准缴纳,已建未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以有线电视安装建设合同时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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