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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政是针对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在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若不符合本次新政规定,仍应正常缴付担保费,拒不支付担保费的话将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委员责任,同时,随着公积金信用体系的建设,今后可能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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