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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96698698_EM019

    网友你好:你于9月10日的网站留言,现答复如下:2011年10月24日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平建设〔2011〕361号)文件规定:“对已安装分户供暖计量设施的居民住宅,如热用户在供暖期内不需供暖的,应当于正式供暖前向供热单位提出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经供暖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确认后,由供暖企业(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锁闭。被锁闭其用热设施的住户在供暖期内,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的规定,按总热用费的15%向供暖企业(单位)交纳户间传热费”。鉴于你目前情况,我们建议你和所住物业小区双方具体协商解决你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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