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证时怎么回事,那些情况会被强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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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238740_EM853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按强制执行的承诺。 对事实清楚,证件充分,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公证书。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举个例子简单解释一下,张三用房子做抵押向A银行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张三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办理了公证,B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借款到期时,张三无法还清借款,A银行拿着前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B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B公证处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出具条件,出具执行证书,A银行就可以拿着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这里面有几点需要注意一下,1、张三和A银行都必须知道并且同意借款合同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否则公证处出具此类公证书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张三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2、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3、申请执行证书只是A银行单方的行为,不需经张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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