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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神俱灭_qq894

    您好,承租本市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必须满足: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提取人身份证、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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