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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抵押,无论是一般抵押权还是*额抵押权,都需要进行地价评估,以确定抵押金额*额抵押的债权额度。由于《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据此,有些同志认为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不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笔者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其原因有:一、确定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无论是一般抵押权还是*额抵押权,都要通过地价评估明确土地资产价值,以确定抵押金额和*抵押额。二、保护抵押双方合法权益。对土地使用权人而言,通过地价评估,可以*限度地利用土地资产融资,达到效益*化;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是确定债权额度时有明确依据。通过地价评估,查清土地资产价值,确定*额抵押的债权额度,明确抵押金额。同时可以防范抵押风险,规避抵押人利用土地使用权夸大土地资产价值骗取贷款的不良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笔者认为,《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是一般的规定。但抵押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金额就必须以地价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就规定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必须通过评估加以明确。登记机构在审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资料时,也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以此作为抵押合同中抵押金额的依据。转自:广州厂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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