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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j40827541_EM01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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