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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手续应由单位到所属管理部办理,因此您可与原单位经办人确认是否已办理多缴退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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