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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4352018_EM202

    住房公积金没有类别之分。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 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 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因此,如果你满足以上条件,是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于单位告知你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建议向单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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