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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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交办科室: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审批(市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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