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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xhsmurw_EM216

    属于房屋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楼上的住户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自己的房屋给相邻关系他方权力造成损害的应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当中楼上住户的阳台漏水波及到了楼下的住户给楼下的住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所以楼下的住户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楼上住户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给予赔偿。楼上的住户的做法是明显的推脱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对社区里的业主共用部分房屋及其设备承担维修管理责任,而本案当中阳台属于业主的自有的。如果属于第三人的责任,楼上住户可以在自己承担责任后追究第三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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