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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出让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约定了建设开工、竣工日期,并约定因受让人原因延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按规定,因受让人原因,土地闲置满1年的,应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2011年,土地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针对全市的土地闲置问题进行了集中清查,处理了一批土地闲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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