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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喜春_qq01

    《通知》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通知》还明确了,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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