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1个回答

  • 29099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 现将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已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这是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三)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完成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有关法律对“农业”的范围有所界定。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二手房推荐

    查看更多二手房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