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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plaaagl_EM207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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