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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小产权房屋,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由于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小产权”房屋普遍比其周边的正规开发的住宅价格低。因此在许多宣传小广告上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实际上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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