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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0195832_EM01

    家庭低收入标准由2008年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扩大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由2008年“享受*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且申请人为孤老或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一定年龄限制范围内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设定了申请年龄限制。实物配租申请人年龄标准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5周岁。”租赁补贴申请人年龄标准为“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35周岁。”明确了实物配租保障的面积和户型分配原则。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一室户或二室户。2人以下的家庭原则上配置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或2人家庭有满16周岁异性子女的可配置所提供的所有户型的住房。调整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层次。享受*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不享受*生活保障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670元至16642元之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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