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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规定为准。 新参加工作员工以第二个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计算缴存额;新调入员工以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计算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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