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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另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状态不影响提取业务的办理,办理提取时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请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请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详见链接http:www.shgjj.comhtmlywzntq40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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