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个人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㈦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㈧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㈩因房屋拆迁后,购买安置房全部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