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产房所有权归谁所属?
共1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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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女方和南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承租的公房一直由女方租用,尽管过户费和租金是由女方和男方共同负担的,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写明“承租人为女方”,故女方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具备了租赁关系的一方主体资格。因此,离婚后的女方有权继续租住该房屋;更何况,双方离婚后,男方对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置亦没有提出要求,并在离婚后搬出此承租的房屋,故可视为男方放弃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女方只是以其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被租用,这决定了承租后的房屋使用权不应当归女方独有,而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故男方作为夫妻一方,同样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而且,要是男方带着孩子,没有房屋居住,是有困难的一方,该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应当归男方居住使用。(反之女方同样具备居住使用权) 离婚后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难点。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的公房承租权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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