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维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如果您反映的房屋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采取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维修。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维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如果您反映的房屋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采取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维修。
你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上位法并不冲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处指的是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而进行补建的情况,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并不需要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办法》实施前的存量房屋未办理过相关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可能存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对于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凡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维修费用,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 具体使用程序和申请使用表格,业主可登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进行查询和下载,业主也可向各区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市南区房管处82866812,市北区房管一处(原市北区域)83803223,市北区房管二处(原四方区域)83751056,李沧区房管一处84613620,崂山区物业办88999780,黄岛区物业办(东区)86988589,黄岛区物业办(西区)86178727,城阳区物业办87968157,高新区国土分局权籍办6696695。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凡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维修费用,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像您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
你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同时《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