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凡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维修费用,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像您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因此,建议您可以向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或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反映,并由其协调解决。
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出租房屋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损失,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税务问题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这位您的问题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村(居)、社区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前提是邻居也得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谢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