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经适房的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体,而不是单一的主申请人(单身家庭只能是主申请人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内页,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主申请人,而在【附记】栏目内,会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并注明是房产共有人。《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经济适用房一般是以户为单位,必须户籍中所有人都有名字的,以防止你再购房,贷款的话,一般都是所有共有人为债务人的,属于共同债务。关键看你是不是和你父母一个户口了。还有你当初申请的时候都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一般有几个人申请了就要加几个人的名字的。
现在房屋权属登记证上除户主外,还有产权共有人一栏,可以把你和母亲的名字写上,拥有共同产权,你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权就户主的、其他人没有。5年后才可以转。申请贷款可以叫户主本人去,其他人没权利
现在房屋权属登记证上除户主外,还有产权共有人一栏,可以把你和母亲的名字写上,拥有共同产权,你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在房屋权属登记证上除户主外,还有产权共有人一栏,可以把你和母亲的名字写上,拥有共同产权,你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经适房的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体,而不是单一的主申请人(单身家庭只能是主申请人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内页,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主申请人,而在【附记】栏目内,会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并注明是房产共有人。《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你好。需要房子拿到房产证才可以。如果已经有房产证。你可以做为主贷人。你父母作为资产抵押人。前提是父母年龄不能超过75周岁。如果房子是按揭的。那么父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如果条件不符合是没办法办理的。
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产权就户主的、其他人没有。5年后才可以转。申请贷款可以叫户主本人去,其他人没权利
看看心理医生正脸的叔叔在睡太晚
不是这样的啊,公积金只是首付的一种啊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不显示共同申请人的名字,但该房屋办理产权证,交完补差款后,可添加共有人。经济适用住房是有限产权住房,其购买对象是根据其本人和家庭的收入和居住环境进行审核的,如果变更了户主的话,就意味着变更购买申请人
你好!既然是共同申请的,那么房产证上就会有共有人姓名哦。
冯梦龙《警世通言》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您好!可以使用大使馆的公证委托书。具体贷款材料请咨询贷款受理网点。
不知道当时回迁协议怎么约定的,就你提供的信息,我认为:房子属于公公和你母亲两人共有,既然是共有人,就有一半的产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随意处分。这里面还得考虑产权人各自配偶的权利,比较复杂,但不管怎么样,你母亲一半的所有权是不容置疑的。
您好!:经济适用房属于市建设局职能范围,购房合同能否增加名字,请您与市建设与管理局联系。谢谢!
主贷人必须是产权人。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http:www.shgjj.comhtmlywzndk74302.html
可以 , 之前我有一个朋友共同申请人3个, 最后写的一个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