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额罚息贷款合同一般都会有违约条例及有关罚息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按期还款,只需要正常还本付息就可以了,一旦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罚息。一般违约金在1-3%之间,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而且这是针对银行贷款,如果是小贷公司,很多都是按日计罚息的,一般一天万分之2-万分之五不等。二、引来官司如果借款人不还钱,贷款机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败诉,不仅要面临资产被低价拍卖用于偿还债务,还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需要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约定,并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等费用,这些额外的负担是借款人违约的成本。如果借款人拒不偿还,还有可能被记入被执行人黑名单,一般上了被执行人黑名单,那很多事情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