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谢谢您的参与!
您好!在《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拆迁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拆迁裁决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仍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后可实施强制执行,区政府负责协助执行。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七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