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时,登记部门不仅要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又要审查出租房屋的权属是否合法,出租人有无出租权利等内容,还要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一房多租和非法转租等情况。近几年来,我市涉及房屋的诈骗案件以及房屋纠纷多数与租赁有关,如果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些问题完全可及时发现而避免上当受骗。因此,房屋租赁登记不仅是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而且对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租赁纠纷、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都有积极作用。 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我市建立健全了房屋租赁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制度,相互严格把关。 除了四大部门协抓共管,街道、物业、中介机构,还有社会协管员等都将加入到房屋租赁清查行动中,对拒不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在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为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其中:市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申请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配租项目具备配租条件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发布配租公告,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企业变更注册地址须提供: 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拟设营业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的材料;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承租房屋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与新址相应的设施设备。企业准备好材料后报至拟变更地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至市局行政审批大厅。相关表格可登陆http:shenpi.qingdao.gov.cn查询下载(具体为:首页--网上办事服务--部门分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新址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规定:县(含)以上城区经营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您的新址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使用面积达不到1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