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协议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有这些协议:甲方愿意将_______的_____亩面积与乙方在_______的_____亩面积进行互换。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互换的年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国家自留地年限政策为基准)。互换以后,假如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互换以后,一方假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土地互换协议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6〕47号1996年4月4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就业、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以下统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及生产、生活安置.
甲方:XX村委会(法人代表: )乙方:XX 村民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东齐:南齐:西齐:北齐: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西康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方案,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旱平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旱坡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用材林转让单价为 元亩(含林木补偿费),退耕还林地征用补偿单价 元亩。土地征用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面青苗补偿费。地面零星树木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特大果树 元根,盛果树 元根,初挂果 元根,未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 。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 ,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1 2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签证机关(签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