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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可按本章规定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计算。    4、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 5、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10%。(一)被征收人购买住宅、办公、营业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住宅、办公、营业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二)购买原属划拨土地工业、仓储用房的,购房时间以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购买原属出让土地工业、仓储用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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