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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为切实维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您可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举报,我们将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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