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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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