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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lbvxlpx_EM783

    您好!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屋交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如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及合同约定交房,您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相关责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请您咨询市建委,我局也将责令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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