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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落实,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及《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和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等规定,新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按规定缴存到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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